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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师范学院(原郑州师专)教职工考勤制度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 佚名发布时间: 2013/3/28 10:40:00浏览次数:0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的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教职工考勤制度,统一明确请销假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管理
    (一)出勤要求
    学校所有教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专任教师,要围绕承担的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科学分配时间,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按时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积极承担学校安排的其它工作。
    (二)考勤分类
学校所有党政管理和教辅人员均实行常班考勤制度,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每周在参加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时间实行考勤签到,上课、辅导及教研等活动实行考勤登记制度。
    (三)考勤办法
  1.各行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本办公室人员每日签到。
  2.各系(部)负责本单位人员的每日签到工作。
  3.考勤结果与月岗位津贴结果在每月5日前上报人事处,遇到节假日10日以前报送。
  4.考勤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凡发现瞒报、漏报、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者,扣发本部门负责人当月岗位津贴。
  5.因故不能到岗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二、请、销假办法
  (一)教职工请假,应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请假条。
  (二)一般教职工,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
  (三)假期在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各部门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3个工作日以上7日以内的,由各部门领导批准并经主管校长审批,报人事处备案;7日以上的由主管校级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四)处级干部请假,3日之内的报主管校级领导批准,3日至7日内由组织部批准;7日以上的由主管书记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五)假期结束后本人持所在部门出具的上班证明及时到人事处销假。
    三、各类假期的规定及有关待遇
    (一)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凭医院诊断证明请病假,病假期间工资及校内津贴按下列规定执行:
    1.每月病假累计在15天以内者,按病假天数减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累计16天以上的停发校内岗位津贴。
    2.连续病假在2—6月以内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基本工资的90%,职务津贴、误餐补助取消。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发基本工资,职务津贴,误餐补助取消。
  3.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职务津贴、误餐补助取消。
    (2)工作10—19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职务津贴、误餐补助取消。
    (3)工作20—34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职务津贴、误餐补助取消。
    (4)工作35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职务津贴、误餐补助取消。
    4.连续病假超过1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基础津贴的月平均数乘以请假月数,请假超过1个月不满2个月的,按2个月计算,依次类推。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取消年基础津贴。
    5.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及有关津补贴。
    7.因公负伤教职工医疗期间工资及各项津贴照发。
    8.对因打架斗殴致伤者的工资、津贴、医疗等费用应由当事者个人负责。
    9.病假六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病愈恢复工作时,须持医院证明并经所在系部出具上班证明、人事处备案方可恢复工作。
    (二)事假
    教职工因事请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1.月事假在14天以内的,扣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的日平均数乘以天数。
    2.月事假15—22天的,发基本工资的70%,发各种津补贴,停发当月校内岗位津贴。
    3.月事假23天—1个月的,发基本工资的70%,职务津贴、误餐补助取消。
   4.月事假1个月以上的,停发基本工资,扣除各种津补贴。
  5.累计事假超过1个月的,扣发本人年基础津贴的50%,满2个月取消年基础津贴。
    (三)探亲假
    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夫妻分居或与父母不在一处可享受探亲假。
    我校的教职工探亲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具体为:
    1.夫妻分居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路途远的,可适当给予往返路途天数。实习生、见习生和学徒工、熟练工,在实习、见习、学徒、熟练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上半年实习期满和学徒、熟练期满转正的职工,可在当年享受探亲假待遇;下半年实习、见习期满和学徒、熟练期满转正的职工,从下一年度起开始享受探亲假待遇。受留校查看处分人员在留校查看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入伍两年以上的退伍军人当学徒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4.经批准享受探亲假的教职工,其探亲路费经人事处审查备案后,财务处报销。报销的范围和标准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四)婚假
凡实行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15天,非晚婚者,假期3天, 婚假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
    (五)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系指父母(含配偶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根据情况给予7天的丧假。如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可根据需要另给路途假。经批准的丧假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往返路费由教职工自理。
    (六)产假
    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晚育(23周岁以上开始怀孕)女职工,产假6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取消校内岗位津贴,扣发年基础津贴的月平均数乘以所休产假月数。
以上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和寒暑假。
    四、奖惩办法
    (一)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一次,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3%,依此类推直至纪律处分。
    (二)旷工
    教职工无故旷工者,除按下列规定扣发工资补贴外,还要视其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旷工一天者(教师旷课一节按旷工半个工作日计),扣发本月校内岗位津贴的50%。
    2.月旷工3次或达到2个工作日者,停发本月校内岗位津贴。
  3.月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者,停发下月的活工资部分和校内岗位津贴。
  4.月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者,下月只发本人基本工资,并给予纪律处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凡扣发的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由各系、部办公室造册,人事处审批,财务处执行。
   (二)对认真执行考勤制度、在考勤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考勤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他
    (一)教职工请婚假、产假、病假和探亲假等假期内包含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不再补假。
    (二)教职工请假必须在请假条中注明请假期间的联系方式,以备有事联系。
    (三)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从超假之日起扣发工资及岗位津贴并按旷工处理。
    (四)对于擅自离职的,自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停发工资及校内津贴并按旷工处理。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