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尽快实现我校优秀专科、合格本科的奋斗目标,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的结构,提高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提高教师学历水平原则。
(二)支持教师继续学习原则。
(三)鼓励教师在职学习原则。
(四)按计划组织原则。
二、报考博(硕)士研究生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安心学校本职工作,有积极进取的敬业精神。
(二)业务素质好,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在实际工作中有突出的表现,并具有培养前途。
三、报考博(硕)士研究生的程序
(一)每年9月各部门上报次年度《系(部)教师进修学习计划》,人事处汇总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经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公布次年度《郑州师专教师进修学习计划》。各部门每年报考脱产学习研究生人数原则上控制在本部门人数的10%。
(二)申请者填写《郑州师专报考研究生审批表》。
(三)所在部门根据年度《郑州师专教师进修学习计划》和本部门具体情况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教务处签署意见。
(五)主管校长签署意见。
(六)人事处审核(每年分两次集中审批,时间为6月、12月)。
(七)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人事部门印章后方可报名。
(八)报考者经考试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签订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申请国内进修的条件
(一)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学科学术骨干。
(三)有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能力,至少近三年内在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二篇论文。
(四)教学效果良好。
(五)男教师年龄在50岁以下、女教师年龄在45岁以下。
(六)基本具备晋升教授条件。
五、国内进修申报程序
(一)由教师本人填写《教师国内进修申请表》,并附申请理由、学习研究方向和计划的书面报告。
(二)系主任对教师的政治、业务能力以及进修的目的和返校后如何发挥作用提出具体意见。
(三)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签署意见。
(四)人事处初审后报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
六、出国进修
教师出国进修的遴选工作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人事处负责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选拔、派遣、逾期处理等工作,各部门不得擅自派遣人员出国进修。审查合格人员参加学校组织的外语和专业选拔考试,最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确定出国进修人选。
七、待遇
(一)报考统招统分研究生,本人愿在取得学位后继续返校工作的,可在离校之前与人事处签订协议。
(二)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工资的国拨部分、学校福利性奖金全额发放。待取得学位回校工作后,博士可报销全额学费、每年2000元的住宿费、一年两次往返车旅费(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一次性奖励5万元;硕士可报销80%的学费、每年1000元的住宿费、一年两次的往返车旅费(按相关文件规定标准)。
(三)2004年2月1日以后新分配至我校工作的本科毕业生,应当在两年试用期内考取硕士研究生,凭录取通知,学校办理相关入编手续,学习期间只发给工资的国拔部分和学校的福利性奖金,其学费和其他费用自理。
(四)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我校专任教师,必须在三至五年内获得硕士学位,否则学校将解除目前的用人合同。
(五)因工作需要,学校派出的国内短期进修人员的学费和住宿费全部报销,并报销一年两次的往返车旅费,停发校内津贴。
(六)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出国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经学校同意的自费出国进修人员,其进修期间的校内津贴停发,其工资的国拨部分及学校福利,待按时返校工作后,予以返还。学校可为其保留人事关系。
(八)未经规定程序而参加考试或入学的人员,一经发现限期调离。
(九)进修、学习期间的人事档案(不含统招生)保存在学校,凡违犯此规定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其他
(一)学校鼓励教师利用业余时间攻读研究生学位,对能坚持工作利用业余时间学习的教师,待其取得学位后,学校报销全部学费。
(二)专科升本科层次的学习和进修,一切费用自理并不得脱产。
九、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十、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人事处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