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院宣传思想工作,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我院决定进一步规范新媒体建设与管理,加强和推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主要包括学院官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条 新媒体以其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等特点,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官方新媒体公众账号已成为院务公开、服务师生的重要载体,成为密切联系师生、改进工作作风、引导校园舆论、塑造学院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学院成立新媒体中心,专人负责,建立专业化队伍,从认识新常态、适应新常态、引领新常态的角度出发,建设官方新媒体平台。
第二章 新媒体的信息发布
第四条 学院官方新媒体主要发布学院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院、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院发展成就,展示学院良好形象。
第五条 任何新媒体账号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关于宗教内容的;
6. 宣扬邪教、迷信的;
7.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官方新媒体的消息发布,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经学院办公室授权,官方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学校、学院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三章 新媒体的安全管理
第七条 官方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校、学院声誉的信息,官方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学院领导和团总支汇报,并与新媒体的注册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官方新媒体应当定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新媒体建设及运营;违反法律的,由相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1.新媒体建设运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
2.未经批准擅自开设运营新媒体账号的;
3.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九条 官方新媒体实行三审发稿制:
1. 新媒体中心干事一审,负责板块的新媒体中心主任(副主任)二审,学院团总支书记三审。
2. 一审。阅读信息全文、掌握内容、审查稿件是否符合本实施办法要求,改正错误、别字和病句,修改补充问题较多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要退稿,提出审校意见。
3. 二审。根据上一步审校意见对稿件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校意见,对内容、版式、落款、日期、来源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4.三审。对稿件是否发布提出定性意见,对标题、内容、版式提出修改意见,经修改后最终确定发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官方新媒体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健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