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学督导,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多年督导经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全校教学及教学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 教务处、各教学单位等教学相关人员应积极支持和配合督导工作,按本条例接受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聘任
第四条 教学督导组是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咨询机构,机构由10名左右教学督导员组成,采用“专兼职结合、退休与在职结合、人员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组建。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成员若干。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热爱教育事业;
2.具有扎实的学科基础和较高的专业水平,懂教学规律和教学管理;
3.具有公正廉洁、实事求是的品质和坚持原则、甘于奉献的精神;
4.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教学研究及教学指导能力;
5.身体健康、精力充沛,热爱并愿意投入此项工作,年龄在68周岁以下,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六条 督导员的遴选与聘任
1.由学校教学部门征求本人意见并提名,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校长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聘期两年。
2.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聘任。
第三章 督导员工作职责
第七条 对全校的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和建议。采取听课、调查和座谈等形式,深入课堂、实验教学一线,检查督导教学情况,及时反馈教学信息。
第八条 检查课堂教学,督导学校及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运行管理工作。协助学校调查、核实教学事故,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第九条 检查教学计划进度,督导学校及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计划制订及执行工作。
第十条 检查教研活动开展情况,督导学校及各教学单位的教学改革及教学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与管理、检查与评价各学院(部)二级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检查、督导、落实教务处及各教学单位本科教学合格评估教学档案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 督导并参与学校组织的教学评价、教学评优等工作,含新进教师诊断性评价、职称晋升人员教学考评等工作。根据学校教学需求,参与学校委托的专项检查等其他工作。
第四章 督导员待遇
第十四条 学校应设置独立完整的教学督导办公场所,配备学习、交流和日常工作的办公用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邀请督导员参加有关教学方面的会议与活动。鼓励支持督导员参加省内外的教学督导工作会议、学习、交流和考察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和职责,付给相应的专项经费补助。
第五章 督导员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督导工作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十八条 应按照全面督导、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学校工作重点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加强学习和自身修养,熟悉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教学课时计划等有关教学文件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拟定的工作计划,期中做书面督导工作总结,期末撰写综合性总结报告。所有材料连同听课记录、听课反馈意见及时归档留存。
第二十一条 随机推门听课一般应有两名以上督导员参与。对跟踪听课的教师,尽可能在课后进行意见反馈。
第二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工作时应挂牌督导。
第二十三条 每周坚持三天工作日,事假向教学校长、督导组长请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