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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参加学科竞赛管理办法-郑师院行[2012]69号
发布者: 刘昕发布时间: 2013/6/10 0:00:00浏览次数:0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为使竞赛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竞赛宗旨

为了丰富校园学术氛围,多方面培养教师的创新思维和教学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二、竞赛的类别与范围

(一)校级学科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二)省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

(三)全国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四)国际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学校重点支持参加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鼓励支持参加其他学术团体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三、竞赛的组织与参赛

教务处负责教师参赛的整体工作,各院(系、部)负责参赛的日常管理工作,如转发或制定竞赛规程、确定竞赛规模和时间;负责与竞赛有关部门的协调联系工作;负责组织校级学科竞赛命题、评审等工作;组织、申报、审批竞赛经费;负责对竞赛教师的奖励等工作。

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全校在编的任课教师。

省级以上的学科竞赛在学校的统一组织下,由有关院(系、部)或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院(系、部)或部门可结合专业特点组织校级或院(系、部)级学科竞赛。组织校级学科竞赛需报教务处审批。

教务处负责学科竞赛的组织工作,提供竞赛所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为竞赛配备必要的指导教师,组织竞赛前的辅导和培训,做好参赛时的后勤保障等工作。

四、竞赛经费

(一)为确保教师学科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管理,用于经教务处批准竞赛所需的宣传费、报名费、资料费、元器件消耗费、实物制作材料费、讲课(讲座)培训费、外聘专家评审费、竞赛期间参赛教师适当的补贴和带队教师、巡视员的交通差旅费、获奖教师的奖励等。未经教务处批准同意,自行参加竞赛所需费用由院(系、部)或教师个人承担。

(二)竞赛期间参赛教师、竞赛带队教师、竞赛巡视员的补贴以出差标准予以补助,费用由专项经费中支出。

(三)省级以上学校重点支持竞赛项目组织和赛前邀请的培训指导专家的工作量按照规定进行核定,工作量补贴由学校直接发放。

(四)用学校经费制作的竞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承办部门负责妥善保管,必要时,可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依照我校《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五)学校支持各院(系、部)承办校级或举办院(系、部)级各类学科竞赛,并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具体规定如下:

1.承办院(系、部)应将举办竞赛的实施方案最迟于竞赛前两个月上报教务处审批。方案应包括:竞赛目的、竞赛组织者、竞赛形式、参赛对象、竞赛经费预算和竞赛管理办法等。竞赛经费预算由财务处备案。

2.经教务处审批同意的校内竞赛,承办院(系、部)应于竞赛结束后,凭竞赛有关的费用单据到财务处报账,超过预算经费部分自行解决。

3.竞赛时间的选择应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安排为原则。

五、奖励

 (一) 对参赛教师的奖励

1.学科竞赛的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或团体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2.如同时取得两个层次以上的奖励,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

3.获奖教师除竞赛主办者的奖励外,学校也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特等奖或影响较大的国际奖项,学校给予特别奖励。

4.校级学科竞赛获奖只给予证书和一定物质奖励。

(二) 对教师所在院(系、部)的奖励

学校根据获奖教师的获奖情况和奖项性质,给予院(系、部)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见附件。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郑州师范学院教师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奖励标准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附件

郑州师范学院教师参加学科竞赛获奖奖励标准

获奖级别

奖励标准(元)

教师(每队、人)

院(系、部)(每队)

国家级

一等

5000

5000

二等

4000

4000

三等

3000

3000

国家一级学会

一等

3000

3000

二等

1500

1500

三等

1000

1000

省级

一等

2000

2000

二等

1500

1500

三等

1000

1000

省一级学会

一等

600

600

二等

300

300

三等

10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