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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讲堂、教授讲坛、博士论坛管理办法-郑师院行[2012]64号
发布者: 刘昕发布时间: 2013/6/17 0:00:00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活跃学术气氛,打造学术交流品牌,充分发挥名家、教授、博士的学术引领作用,努力营造浓厚的校园文化学术氛围,促进我校学术研究和教学水平不断提高,使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内部挖潜与外部借力相结合,广泛开展校内外学术交流,学校决定开设三大交流平台:名家讲堂、教授讲坛、博士论坛。

第二章 开设条件

第三条 主讲内容应与我校学科专业建设紧密联系,密切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师生的实际需求,服务于教学和科研。内容具有先进性和时代感,正确处理好学术性与普及性、科学性和人文性之间的关系。内容必须健康、严谨、科学,不得与国家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相悖。

第四条 校内主讲人须具备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校外主讲人需具有正高级职称,是国家和省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听讲人为本校学生和教师。主讲人、听讲人应遵守政治纪律,同时发扬“百家争鸣”的学术研讨精神。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五条 名家讲堂活动由科研处负责组织管理,教授讲坛和博士论坛活动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原则上每学期最少安排3-5次名家讲堂、10-15次教授讲坛及博士论坛。

第六条 名家讲堂由各教学单位推荐,科研处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到校进行学术讲座活动,科研处主办,推荐单位承办。教授讲坛和博士论坛由教务处分别面向全校教授和博士征集选题,通过自主申请、学校审核的方式,保证学校全体教授、博士在两年内每人至少要面向全校师生举行 1 次专题报告,由教务处主办,所在单位具体承办。

第七条 各院(系、部)推荐的名家讲堂需认真填写《申报表》,部门初审后报科研处审核,未经审查通过的不得擅自举办。科研处审核同意后,科研处负责协调校内各单位具体实施。报告主题选定后,推荐单位应提供1000字左右的目录或提纲一份。

第八条 邀请境外专家担任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的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教外际〔2006〕105号)的规定执行。报宣传部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举办。

第九条 教授讲坛、博士论坛采取自愿申报和院(系、部)推荐的形式。申报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填写《申报表》,由院(系、部)将主讲人名单与讲坛内容、预计听众情况等汇总后于开学两周内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选题并负责协调场地、时间,交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具体实施。报告主题选定后,主讲人应提供2000字左右的提纲一份。论坛主持人由主讲人所在部门委派。

第十条 “名家讲堂、教授讲坛、博士论坛”活动组织涉及多个部门,包括校党政办公室、宣传部、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处、承办单位等。

(一)活动前期准备工作:校内宣传、会场安排、听众组织、后勤保障等工作由科研处、教务处协同校内相关部门周密安排。

(二)名家讲堂活动的接待工作:院士、知名专家学者由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安排接待事宜。

(三)活动期间工作:科研处、教务处和承办部门协调安排现场服务,包括会场主持、会中组织、会场服务、现场摄像等。

(四)各期活动摄像与录像,由宣传部录制并存档,录制节目在校园网上展示不低于半年时间,供全校师生观看。

(五)对于名家讲堂主讲人,根据学校需要和主讲人意愿,校长批准,由科研处负责聘为学校兼职教授,由学校颁发证书,在讲堂开讲前现场颁发给主讲人。

第十一条 活动结束后,承(主)办单位应在一周内完成总结工作,并将《名家讲堂、教授讲坛、博士论坛总结简表》填好交科研处或教务处,若有必要可附上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承(主)办单位要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形成活动报道,在学校网站、本部门网页上予以发布。

第十三条 活动影像资料(含音频、视频、照片等)、讲稿、《名家讲堂、教授讲坛、博士论坛申报表》及《名家讲堂、教授讲坛、博士论坛总结简表》等由承办单位在讲座完成后交科研处或教务处,建立学术交流档案。

第四章 活动费用

第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术讲座一定的费用支持。活动费用包括专家接待费用和专家讲课报酬,名家讲堂费用从科研处学术讲座专项经费中支付,教授讲坛、博士论坛费用从教务处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十五条 报酬标准。名家讲堂:按照主讲人的分类及资格支付税后酬金,国内著名专家、学者和省内知名专家、学者按科研处有关规定执行;教授讲坛、博士论坛:主讲人为本校教授、博士,每场500-1000元。

第十六条 活动费用由承办单位凭总结报告、影像资料、讲稿、新闻报道等材料到科研处或教务处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名家讲堂、教授讲坛、博士论坛申报表

2.名家讲堂、教授讲坛、博士论坛总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