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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师范学院学术道德规范
发布者: 刘昕发布时间: 2014/6/23 0:00:00浏览次数:0

郑师院行〔2012〕21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的人员。包括我校在编的所有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和职员等。在我校学习、工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以学校访问学者或进修教师名义发表作品的,也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应遵守的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二)进行学术研究,应首先检索有关文献,了解他人的研究成果,充分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三)在科学研究中,必须如实记录和反映试验结果、统计资料。

(四)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五)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作品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

(六)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在充分掌握国内外材料、数据基础上,做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七)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非法出版图书或盗版图书。

(四)在与自己的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五)请他人替代撰写并发表作品,或替代研究并发布重大科研、学术成果,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七)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八)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当经过而未经学校或其他学术机构组织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

  (十)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十一)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职称评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三)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人员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取消两年内申报职称和申请科研奖励资格,并撤销所有由此而获得的项目、奖励、荣誉或资格。情节较严重的,同时予以相应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或开除处分。

  第六条  学校在维护学术道德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和相关政策并作广泛的宣传。

  (二)在干部人事任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之前,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对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及时进行认真严肃的调查,并做出明确的结论,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通报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情况的处理。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制订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并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荣誉或资格。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可责令其向相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可以按照学科专业临时组成相对独立的工作小组,主要负责本学科学术道德问题投诉的调查。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学术委员会成员与自己有特殊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学术委员会的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和申诉。

  第十二条  在校长办公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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